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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總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者。(九十三年度最低生活費為8529元)
全家不動產現值未超過新台幣260萬元
全家人口之動產(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應備文件
全戶戶籍謄本
全戶各人各類所得清單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不動產證明
社會救助調查表
私章
其他證明文件(如高中職以上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醫院診斷書、失蹤證明書等)
受理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民政課
家庭生活補助費補助標準
一、壹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7,100元
二、貳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4,000元,戶內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1,800元
三、參款低收入戶戶內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1,800元
四、貳參款低收入戶,戶內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4,000元
五、戶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輕度者每人每月4,000元、中度以上者每人每月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