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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縣,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年之低收入戶。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五倍,其本人及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者,且其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投資未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整,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台幣四百萬元整者。
三、本府委託收容於安、養護機構符合資格冉個案,得由本人或由機構代為申請,但其委託收容費用須按日扣除。
傷病就醫,最近三個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五萬元者,但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
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須僱請專人和護且須有僱氣之事實(不含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每戶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閔五萬元以上者。
應備文件
申請書
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全戶財產、所得證明
診斷證明書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應備
1.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2.全民健保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
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應備
1.醫療院所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見需僱請專人看護證明
2.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3.看護工證照影本
4.具領人收據
受理單位
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補助標準
傷病醫療補助部分
1.列冊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1.5倍者)補助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的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300,000元
2.中低收入戶(2.5倍者)補助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的5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200,000元
看護費用補助部分
1.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日補助1500元 ,每年最高補助十八萬元。
2.中低收入戶1.5倍者每人每日補助75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九萬元。
2.中低收入戶2.5倍者每人每日補助55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六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