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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婦女子女生活津貼

申請資格

設籍苗栗縣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且全家人口財產現值未超過 650萬元,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者,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夫死亡或失蹤者。
2.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3.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4.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補助費用

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

 

補助期間

1.初次申請者得隨時提出。
2.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應備文件

1.申請調查表。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3.財稅證明。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5.領據。

 

受理單位

苗栗縣政府社會局或由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

 

備註

單親,係指獨立扶養十五歲以下子女,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離婚或死亡者。
2.未婚所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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