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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未 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目生活補助(如低收入戶兒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婦 女之子女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家庭補充性照顧方案等補助) 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
2.申請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1.5倍,及全家人口之動產、不動產則比照低收入戶之標準乘以1.5倍計算。
應備文件
l.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3.所得、財產證明
4.掛局存簿封面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國中以上合國中學生證影本、註冊證明、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等)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
補助標準
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400元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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