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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1.年滿六十五歲,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之民眾。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妄置者。
3.未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榮民院外就養金、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全或一次退休金者、敬老津貼、老農津貼。
4.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5.全家人口存款本全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6.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
應備文件
1.申請人之配偶及所有子女(女兒出嫁除外)。
2.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3.印章。
4.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5.其他相關文件(學生證、殘障手冊、職業軍人之薪資證明,服刑證明等...)。
受理單位
戶籍地之村辦處或鄉公所
補助標準
1.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六仟元。
2.達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以上者,未達二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三仟元。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