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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
設籍本縣,其本人或家庭成員遭受緊急災害、重大傷病、意外事故,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
應備文件
全戶戶籍謄本
診斷書、醫療費收據、喪葬收據或繳費通知書
死亡證明書
本縣急難救助申請書
縣府收據(需蓋章)
受理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民政課
家庭生活補助費補助標準
一般案件死亡或重傷發給救助金貳仟元至伍仟元,獨自負家庭主要生計者死亡或重傷發給救助金貳仟元至壹萬元。
壹款低收入戶喪葬補助費陸仟元,貳、參款低收入戶喪葬補助費伍仟元 。
已領取他項社會福利或救助者,不予發放本項急難救助 。
備註
申請內政部急難救助者應備申請書、戶籍謄本及有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由縣市政府轉報社會司核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