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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1.凡設籍本縣且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者。
2.疑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範圍,經鑑定醫院鑑定後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者。
3.範圍包括: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或語言機能障礙、肢體障礙、智能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顏面損傷、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病、多重障礙、頑性(難治型)癲癇症、罕見疾病及其他(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
先天缺陷)。
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乙份。
2.戶口名簿正反面影印本乙份。
3.最近一吋相片三張。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申請程序
1.備妥應備文件至公所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並就鑑定表內第一部份基本資料確實填寫勿缺漏資料。
2.持鑑定表及應備文件至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場所辦理鑑定,鑑定完成後鑑定表需加蓋關防。
3.鑑定醫療機構應於鑑定後一個月內將鑑定表送達衛生局。
4.衛生局審核後再轉送縣政府社會局核發手冊。
5.社會局手冊製作完成後寄送各鄉鎮市公所。
6.由各鄉鎮市公所轉發手冊至申請人。
備註
換發或補發身心障礙手冊者,請備妥一吋相片二張及戶口名簿正反面影印本乙份,至鄉鎮市公所社會課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