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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申請資格

1.設籍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未達當年度每人年月最低生費二點五倍者,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

4.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台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二十五萬元(投資金額併入存款本合計算)

5.未經政府收容安置者。

應備文件

1.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
2.印章。
3.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4.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5.其他證明文件(學生證等)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補助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七千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四千元。

2.非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四千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三千元。

 

備註

1.列冊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著,免予申請依冊核發。
2.同時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另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要件晉.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救養金在此限(已領取榮民院外就養金者以最低基本工資推算補發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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