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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資格

設籍苗栗縣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 ,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
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全家人口財產現值未超過 650萬元,並且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夫死亡或失蹤者。
2.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3.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兢兩個月內者
4.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5.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補助費用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
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補助期間

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應備文件

1.申請調查表。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3.財稅證明。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5.領據。

 

受理單位

社會局或由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

 

備註

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上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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