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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書表及證件:
1. 契稅申報書一式三份
2. 契約書正、副本及影本 ﹝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或法院公證書
3. 不動產出讓人印鑑證明
﹝由本人親自辦理者應提示身份證核備免加附印鑑證明﹞
4. 買方證明文件﹝身份證或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均可﹞
5. 所有權狀正、影本,使用執照影本﹝未辦保存登記者﹞
6. 已納房屋稅繳款書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未辦保存登記者﹞
處理期限:15日內
申請人基本要件:契稅條例第十六條
1. 納稅意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佔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權人之日起三十日,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同契約書狀憑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2.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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