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劃地區自用農舍建築申請
應備書表及證件:
1. 現耕農身份證明 ( 戶籍謄本 )
2. 地籍圖謄本
3.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4. 無三七五租約證明
5. 切結書
6. 基地位置圖
7. 農舍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少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8. 農舍平面、立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少於百分之一
9. 無自用農舍證明
處理期限:十天
現任承辦人員:吳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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