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徵兵規則第28條規定
依徵兵規則第28條規定,役男接獲徵集令如有下列事故所列原因不能如期者得由本人或徵處通報人檢附有關證明向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申請辦理。
申請對象:役男收到徵集令後,因事故無法按時報到入營者。
申請時限:接獲徵集令後至入營前。
受理單位:向徵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
檢附證件:如表列事項。
類別\ 區分
申請延期徵集入營原因
應繳證明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
一
已屆役齡之兄弟,除殘廢、痼疾者外,均已在營服役或考入 軍事學校就學者。
應繳戶口名簿影本、部隊學校證明或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至其兄弟一人退伍時止(志願役者以二年為限)。
二
本人因病或受傷不堪軍事訓練操作者。
應繳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以一個月為限。 《延期屆滿仍未康復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酌情繼續延期》
三
配偶分娩或在一個月內分娩者。
應繳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其已分娩者得由村里長或提出戶口名簿影本證明。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自分娩之日起以一個月為限。
四
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重病開刀或死亡者。
應繳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其死亡者,得由村里長證明。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以一個月為限。 《延期屆滿仍未康復者,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酌情繼續延期》
五
遭受不可抗力之事由,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應繳村里長證明。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以一個月為限。
六
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應繳所屬機構或公司證明。
准予延期徵集入營時限至返航時止。 《延期之船員、漁民、返航(港)後, 即應向鄉(鎮、市、區)公所報到應徵, 在待徵期間,不得出航(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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