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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常備兵應徵召服現役期間,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提前退伍。
受理單位:向徵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申請。
檢附證件:
1.申請書二份(向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索取)。
2.私章。
3.現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必要之戶籍謄本各二份。
4.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5.身心障礙手冊及有關證件。
法令依據:常備兵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提前退伍規定(摘要)
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廿日國防部(89)鍊銪字第890014276號
一、兵役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特定訂本規定。
二、兵役法第十八條第四款「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 任」之認定標準如下:
1.常備兵入營後,其家屬發生死亡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 可予照顧之家屬者。
2.常備兵入營後,其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遭受不可抗 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維持家屬生活者。
3.常備兵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作戰或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
4.常備兵家屬年齡均屬七十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可予照顧之 親屬者。
常備兵在營服役期間,符合前項認定標準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 伍。
第一項第二款常備兵家庭狀況,須符合內政年度頒布之當地最低生 活費支出標準規定。
備註:
1.家中有兄弟二人以上同時在營服常備兵,以較近退伍日期者提出申請。
2.鄉鎮公所役政單位受理申請後報縣政府轉國防部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