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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向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申請
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
申請要件: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1、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
傷病者。
2、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 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形者。
3、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第一項之情形者,但中度以上 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者,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 一人。
檢附證件:
1、 申請書二聯(向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索取)。
2、
調查審核表(向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索取)。
3、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4、 戶籍謄本。
5、 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卡正本及影本乙份,及其他有關證件。
備 註:
1、 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受理申請後報縣政府核定。
2、代理申請須委託成年親屬行之。代理人應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申請人委託書。
3、 經核准後,以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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