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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向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申請
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
檢附證件:
1、申請書三聯(向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索取)。
2、
調查審核表(向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索取)。
3、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4、 自傳。
5、 理由書。
6、 切結書。
7、 政府立案宗教團體開立之證明文件(含宗教團體經政府登記立案 之文件及役男信仰宗教心理狀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證明書)。
備 註:
1、
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受理申請後報縣政府轉內政部核定。
2、 代理申請須委託成年親屬行之。代理人應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
申請人委託書。
3、 經核定者,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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