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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役男徵兵檢查
1.目的: 為檢查當年次徵兵及齡役男身體健康狀況,判定體格等位,以確定其兵役義務。
2.檢查時間及對象:三月至六月:應屆在學緩徵原因消滅役男。但已接受徵兵檢查者,不再檢查。七月至十月:當年次未在學緩徵或無繼續升學意願役男。適時排檢:補檢及複檢體位役男。
3.作業程序:依本縣徵兵檢查計畫擬定細部計畫並排定各鄉鎮市受檢役男日程表及工作人員任務分配表。
4.通知書列印後須與徵兵及齡名冊逐一核對無誤後,併同相關資料分發各管理同仁依規定期限送達。
5.領有殘障手冊之役男,可依「身心障礙等級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之規定以殘障手冊申請書面審查體位。
6.因殘障痼疾不能到場受檢役男(符合畫面審查者除外),應親自到役男住處查訪如確實無法到場檢查者,於規定期限內繕造名冊二份送民政局彙辦安排到府檢查。
二、役男申請複檢
1.目的:因役男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者,由當事人主動提出申請。
2.時機:役男體位經判常備役體位甲、乙等或替代役體位,後因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而申請變更體位者。
3.作業程序: (1) 公費:填具申請書,並檢送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報鄉(鎮、市)公所,報縣政府審核,淮予複檢者,即便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委員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2) 自費: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由鄉(鎮、市)公所報請縣政 府,轉送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體位。 ※役男自費複檢須先至鄉(鎮、市)公所索取同意書。
4.作業方式: 審查現在病況是否符合「體位區分標準」之替代役、免役及難以判定體位以下標準。
三、役男體位判定結果處理
1.目的:因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經複檢之規定程序判定體位。
2.時機: (1) 申請複檢經複檢核判體位者。 (2) 難以判定體位經複檢核判體位者。 (3) 入營驗退經複檢核判體位者。 (4) 初(補)檢經複檢核判體位者。
3.作業程序: (1) 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經整理後,轉交村幹事依規定於一星期內送達當事人簽收。 (2) 將體格複檢記錄表浮貼於各役男兵籍表背面,並於記錄表右側註記民政局核定文號、文號上端及兵籍表蓋上體位。
四、各項複檢處理
1.目的:對於難以判定、初(補)檢....等各項複檢之處理,以判定役男體位。
2.時機: (1) 申請複檢第二次通知複檢者 (2)難以判定複檢者 (3) 初(補)檢複檢者 (4) 驗退複檢須第二次複檢者
3.作業程序: (1) 接獲民政局公文、填具複檢通知書後依規定送達當事人簽收。 (2) 將複檢日期登註於管制名冊上。
4.各項複檢注意事項: (1) 徵兵檢查、預官考選體檢判定複檢者,若患特殊疾病者於近期內備妥調查表併醫院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資料送民政局安排複檢時間;驗退難以判定複檢者俟民政局公文通知處理。 (2) 應確實列管役男兵籍表及隨時清查有無已逾一年尚未安排複檢並隨時與民政局密切聯,以免損害役男權益。 (3) 繕造難以判定名冊:於每年二月份以前依規定年次順序繕造難以判等名冊二份送民政局辦理並據以安排該年度役男難以判定複檢之依據。(造冊須確實清楚避免錯漏)
五、役男補辦徵兵檢查
1.目的:除年度徵兵檢查月份(三至六月)與(七至九月)結束,另依規定於其他各月份由役男申請補辦徵兵檢查。
2.時機: (1) 當年次徵兵及齡役男因故未能受檢,應行補檢者。 (2) 各年次在押、出境....等因故未能受檢,現原因消滅應行補檢者。 (3) 各年次役男補辦身家調查完成,應行補檢者。 (4) 僑民因屆滿一年或提前徵處完成兵籍調查,應行補檢者。
3.作業程序: (1) 以人工書寫補辦徵兵檢查通知書轉交村幹事依規送達。 (2) 繕造「各年次補辦徵兵檢查名冊」 (3) 補檢當日備妥兵籍表於檢查時間前廿分鐘到場。 (4) 將體結果登註於個人資料上。
六、各項事故處理
1.目的:對於各年次役男已完成兵籍調查,但因故未能參加徵兵檢查者之處理。
2.時機: (1) 各年次役男已完成兵籍調查,但因案在監服刑未能參加體檢者。 (2) 各年次役男已完成兵籍調查,但因出國未歸未能參加體檢者。
3.作業程序: (1) 在監服刑役男
A、役齡男子經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或執行滿三年者,移轉禁役承辦人續辦禁役相關事。
B、若不符合禁役規定者,須適時向執行監所查證執行情形,若已出獄尚未 體檢者,俟最近體檢日期依規通知受檢;若已體檢尚未結案者,須附相關資料函報民政局安排複檢。 (2) 出國未歸役男對於各年次已完成身調之出境役男應每年依規定開具體檢通知書通知其返國參加徵兵查並隨時留意其動態及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