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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向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申請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申請要件:
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十八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工作收入,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 別無其他不動產,或有其他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
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2、 役男均屬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
其他家屬照顧者。
3、
役男家屬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4、 役男父母或兄弟姐妹,服兵役或替代役作戰或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
檢附證件:
1、
調查審核表(向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索取)。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 戶籍謄本。
4、
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卡正本及影本乙份,及其他有關證件。
5、 以申請要件第一點申請者,需檢附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備 註:
1、
家中有兄弟二人以上現服替代役或常備兵役時,由其兄弟協商一人提出申請。
2、 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受理申請後報縣政府轉內政部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