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及眷屬法律諮詢服務
號次
項目
申請條件
申辦單位
備註
1.
服役及權益疑問解答
口頭、書面均可
各級役政單位
隨到隨辦
2.
保留學籍
在學或考取尚未入學之學生
就讀學校
退伍後一個月內申請復(入)學
3.
保留工作底缺
各機關學校及公、私營事業機構職工
原服務機關
退伍後三個月內申請復職
4.
一次安家費及 三節生活扶助金
已列級之貧困征屬由縣府主動核發
鄉鎮市公所
家境貧困者可主動申辦列級
5.
生育補助費
列級戰士之配偶
同上
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主動申辦(發給壹萬元)
6.
喪葬補助費
列級戰士之直系血親和配偶
同右(發給貳萬伍仟元)
8.
貧困征屬健保 費及醫療費補助
列級之征屬
一、列甲級健保費由政府補助。 二、列甲、乙、丙級自費部分醫療費由政府補助。
9.
急難慰助
重大災害或直系血親、 配偶及未成年弟妹死亡。
"
一、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辦理。 二、慰助金額區分列級貧困征屬標準核撥。
10.
優先戶籍地分發
一、核列甲級生活助戶者
二、因公死亡官兵之獨子
三、兄弟一人曾於外島服役時因公死者
四、兄弟二人同時在營均未在戶籍地股役(役期 仍有六個月以上者)
新訓中心
一、入營後一週內。 二、檢具有關證件(甲級通知書、撫卹令、在營證 明、戶籍謄本)。
11.
在營因公、因病 意外死亡慰問金 (含志願役)
國軍官兵
縣政府民政局
依作戰,因公、因病(含意外)死亡,省主席、縣政府發給類別不同之慰問金。
12.
傷病成殘慰問 金及重傷殘人 員安養津貼
核定殘等之官兵
一、依作戰,因公、因病 (含意外)傷殘,經有關 單位聯合鑑定後安置榮家,發給類別不同之慰問金。
二、退伍殘員(全癱、半癱、雙目失明)內政部、 縣政府分別發給三節慰問金。
三、重傷殘退伍軍人安養津貼全身癱瘓者每月柒仟元,半身癱瘓每月參仟元。 四、傷殘留醫人員,請勿隨意離院返自行就醫,以維權益。
13.
退伍傷殘軍人 特別救濟金
退伍傷殘軍人在 領卹期間生活發 生困難者
視家庭生活狀況依規定酌情發給。
14.
兄弟二人同時 外島服役一人 申請調回本島
陸軍
原服役單位
家中無其他兄姊或無年滿18歲之弟妹可予照顧。
15.
部隊管教失當 及糾紛訴訟調 處
一、國防部或各軍種總部 。 二、各級役政單位及軍服務站。
一、各級役政單位接獲管教 凌虐案件,立即協調軍 人服務站妥善處理。 二、糾紛訴訟協調軍人服務站聘請特約律協助訴訟
記附
右列各項申請所需證件,請先洽詢申辦單位。
【回便民服務】 【回兵役暨行政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