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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
第二條
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十八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且均無工作收入,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或有其他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二、 役男家屬均屬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照顧者。
三、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殘而役男無其他兄弟。前項役男及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之日為計算基準。
檢附證件:
項目: 申請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
申請對象: 役男家庭經濟貧困或狀況特殊,符合者。
申請時限: 緩徵原因消滅後經體位判定後至入營前。
受理單位: 向徵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
檢附證件:
一、申請書二份(向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索取)。
二、私章。
三、現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必要之戶籍謄本各二份。
四、現服務單位工作證明(含工作期間及收入)一份。
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家屬。
六、財稅資料及其他有關證件(明)一份。(詳見申請書背面說明)
備 註:
一、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受理申請後轉報縣市政府核定。
二、核准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役者,役期為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