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退伍歸鄉報到
申請對象: 依法離營軍人(含義務、志願役)
報到時限: 離營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含回鄉旅程實際所需時間)。
受理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申請。
檢附證件:
1.退伍令。 2.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二張。 3.國民身分證。 4.戶口名簿。 5.本人私章。
備 註: 1.由役政單位在退伍證件上加蓋「已報到」日期章戳。 2.後備軍人如離 營後逾十五日未報到者,由役政單位連繫本人或其家屬催辦報到,如 再逾十日仍未報到者,將全案連同催辦報到單簽收回聯函送縣團管區 司令部移送法辦。
【回便民服務】 【回兵役暨行政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