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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四款緩召申請

申請對象: 
後備軍人具有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
1.無同父兄弟。
2.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3.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申請時限:
1.年度申請: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2.新發生原因:原因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辦。 

受理單位: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申請。

檢附證件: 
1.申請書一份(向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索取)。 
2.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含父母親戶籍謄本) 
3.其它有關證件。
4.切結保證書。 

備 註: 
1.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受理申請後,函送縣政府轉報縣團管 部核辦。 
2.檢附申請手續規定乙份,請自行參閱。 


合於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緩召者申請手續規定

新發生緩召原,應於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其申請手續與初次申請同。

應繳送之證件 

申請複核 
1.應檢附之證件與原申請同。 
2.不准緩召通知書。 
3.不准緩召通知書載明尚缺之某種證件。 
4.本人及家屬如有遷徒者,應檢附遷徒地之財稅之資料。 

申請延長時效 
一、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二、其他有關證件。(如家屬殘廢、疾病證明,學生在學證 明)。 
三、切結保證書。

初次申請 
一、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二、申請人之父之全部婚姻設籍狀況至現全部戶籍謄本 (大陸來臺後備軍人應檢附其父在臺婚姻狀況之全部戶籍 謄本)。
三、切結保證書。
四、其他有關證件(如家屬之殘廢、疾病證明、在國中以上 學生之學生證「影印本」等)。

申請要領 
1.閱悉年度緩召公告,應先行考量個人家庭經濟狀況是否貧 困,無謀生能力之家屬是否確賴本人獨立扶養,且另無法 定應負扶養義務人。 
2.如確屬「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應即至所屬鄉鎮市公所役 政單位領取緩召申請表一份,自行填妥後,檢附證件一併 送鄉鎮市公所處理。

應具備條件 
1.無同父兄弟者。 
2.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3.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申請依據 兵役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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