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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

  • 發布單位:財政暨行政課

一、「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以苗栗縣112年度為例):

 (一)基準: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230元。

 (二)補助資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21,345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保險費。

 (三)補助資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28,460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保險費。

二、申請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政)課。

三、「全家人口」:

 (一)申請人。

 (二)配偶。

 (三)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即申請人之父母、子女。

 (四)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五)前三款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二)「全家人口」的戶口名簿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證明影本。

(四)已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無蓋註冊章請附在學證明。

 (五)其他:服刑、服役或失蹤證明、重大傷病證明或最近1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診斷證明書、離職證明、安置機構證明、榮民院外就養金證明、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

 (六)委託辦理者,應檢具委託人的身分證正(影)本、印章,並檢具受託人的身分證及印章。

五、承辦資訊:

課別:社會福利課

電話:037-876783#13

傳真:037-879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