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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鄉民代表會位在廣盛村復興路上,從成立至今,辦公廳舍皆與鄉公所位於同一建築內,服務電話為872069,第一屆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三十五年正月一日,迄今已二十二屆,鄉民代表由鄉民依法選舉鄉民代表組織之,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並由代表推選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代表會置秘書一人、組員兩人,秘書承主席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處理會務。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代表會職權有:

一、 議決鄉規約。
二、 議決鄉預算。
三、 議決鄉臨時稅課。
四、 議決鄉財產之處分。
五、 議決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 議決鄉公所提案事項。
七、 審議鄉決算報告。
八、 議決鄉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 接受人民請願。
十、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