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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三義鄉公所辦理民間團體補助

  • 發布單位:財政暨行政課

一、      補助項目:

(一)觀摩、研習等活動:

1.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

補助項目:如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茶水費、誤餐費、文宣資料費、印刷費、撰稿費、講師鐘點費及雜支等。

(二)評鑑表揚、運動會、競技等活動:

1.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

補助項目:如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茶水費、誤餐費、文宣資料費、印刷費、裁判費、獎牌、獎盃及雜支等。

(三)各種體育團隊、民俗技藝團隊等活動:

1.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

補助項目:如團隊裝備、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茶水費、誤餐費、文宣資料費、印刷費、講師鐘點費及雜支等。

(四)各短期班隊活動:

1.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

補助項目:如班隊裝備、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茶水費、誤餐費、文宣資料費、印刷費、講師鐘點費及雜支等。

(五)社區圖書或社區刊物:

1.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

補助項目:圖書、雜誌之購置;社區刊物每年至少應發行二期,如印刷費、排版費、撰稿費及雜支等。

(六)社區福利服務活動:

1.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

補助項目:如場地費、佈置費、茶水費、誤餐費、文宣資料費、器材租金、講師鐘點費、志工保險、志工交通、志工背心、課後輔導酬勞費及雜支等。

(七)其他具有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等性質活動:

1.補助標準: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

補助項目:如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茶水費、誤餐費、文宣資料費、印刷費、講師鐘點費、外聘主持人或表演團體費及雜支等。

 

以上活動如符合本鄉推動慢城理念、傳揚客家文化者,優先補助。

二、      申請期間:每年11日至1115日,逾期不受理。

三、      資格條件:設籍本鄉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民間團體。

四、      審查方式:

(一)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先到先審、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案件為原則。

(二)各民間團體之會務組織及運作應健全正常,凡未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會議者或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改選、開會或改善之協會,一律不予補助,每年度第一件申請案須檢附當或前年度會員大會縣府核備函,如已報請縣府核備而遲未收到縣府核備函,得以「會議紀錄報府備查函」公文副本加蓋縣府收文章等佐證資料代之。年度第一件申請案須檢附文件:立案證書、當選證書(申請日仍在當選任期內,如已逾期,須另提改選報府公文副本加蓋縣府收文章佐證)、當年度或前年度會員大會縣府核備函,經本所掃描存檔後,同年度其他申請案即可免附上開文件,俾利節能減碳。

(三)申請單位應依實際需要提出具體活動計畫,計畫內容不得限定參與資格,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超過每年度1215日。

(四)每案之申請應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百分之五以上經費配合款,另研習觀摩交通費需自籌經費百分之十五以上經費配合款,併檢附座談會議紀錄或照片。

(五)本所就申請計畫內容、申請補助項目及申請單位執行能力等,依規定於預算額度內核定補助經費,相同性質申請案件以補助ㄧ次為限,惟如具公益、服務、客家元素性質之案件(例如宣導講座、淨山、掃街服務、傳揚客家文化……等)不在此限。

(六)對配合縣府專案或基於政策需要,推動營造福利化社區工作、辦理社區發展業務評鑑、社區幹部研習活動、民俗育樂觀摩活動、社區環保、健康城市營造、友善客語環境或客家文化傳承活動等優先補助且申請之計畫具公益性質,得不受各項補助標準之限制並免自籌經費配合。

(七)誤餐費應活動超過用餐時間(12:30以後)始得編列,外聘講師具專家學者身分者方得以新臺幣貳仟元內編列講師費,雜支應註明項目內容,其餘詳如經費概算表。

(八)不予補助項目:

1.民間團體會所之冷氣設備、按摩用品、攝影機等設備用品。

2.各項計畫之摸彩品、禮品、獎品、助教鐘點費、獎金、紀念品、服裝、水電費、清潔費、工資(或屬工資性質)、汽機車之採購、維修、油料費及有危險之虞等項目。

3.各項至外縣市旅遊性質活動、自強活動、各項出國考察活動。

4.各社區發展協會會務經費及會議費用(包含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會員大會)。

5.已逾時效或已辦完竣之計畫案。

6.各項聯誼、聯歡活動且明顯屬聚餐性質者。

(九)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活動每年每一社區受補助總金額除配合重大政策慶典活動且申請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並經首長核准外,不得超過四十萬元。

五、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每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整。

(二)、每案之申請應由申請單位就全部經費總額,配合自籌經費5%以上另研習觀摩交通費需自籌經費百分之十五以上經費配合款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385萬元。

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      附件:

「苗栗縣三義鄉公所補助民間團體作業要點」(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