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補助項目:
(一)業務費:水電費、電話費、文宣印刷費、活動講師費、器材租金與維護費 、活動材料費、茶水點心費、共餐食材費、血糖檢測耗材、清潔用品費、老人接送交通費等有關據點服務之支出費用。
(二)志工相關費用:
1.志工誤餐費,每人每次午、晚餐以新臺幣各五十元為限。
2.志工送餐臨時鐘點費:每小時160元,惟送餐對象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本所列冊低收入戶老人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65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3)65歲以上經常獨居且行動不便,經村辦公處評估確有送餐服務之需求,並開立證明者。
(三)雜支費用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二、申請期間:應填具補助計畫書,於每年2月28日前,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三、資格條件:設籍本鄉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社區關懷據點之民間團體。
四、審查方式:申請案採先到先審、預算用罄即不再受理案件為原則。
五、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每年度每單位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54萬元。
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 附件:
「苗栗縣三義鄉社區關懷據點補助作業要點」(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