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補助項目:
(一)、隊務運作補助計畫:
補助項目:隊務會議誤餐費、夜點費、茶水費、車輛保險、保修、保養費、油料費、墨水(碳粉)匣、文具用品…等。註:補助車輛保險、保修、保養費、油料費限巡邏車專用。
(二)、個人應勤裝備補助計畫:
補助項目:外套(正面需有該守望相助隊標示+臂章)、手電筒、安全頭盔、工作鞋、雨具、反光背心、哨子…等。
(三)、公益宣導活動補助計畫:
補助項目: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誤餐費、茶水費、文宣資料費、印刷費、講師鐘點費、公共意外險及雜支。
二、 申請期間:每年1月1日至11月15日,逾期不受理。
三、 資格條件:
(一)、 錄案核准之守望相助隊。
(二)、新成立或重新整編之守望相助隊,應依規定向各分局登記並陳報苗栗縣警察局錄案核准。核准後由轄區警察分局實施3個月之督導考核,均符合規定者,於次月起始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四、 審查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提出具體補助計畫,計畫執行期間不得超過年度12月31日。
(二)、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先到先審,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五、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每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整。
(二)、每案之申請應由申請單位就全部經費總額,配合自籌經費5%以上。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84萬元。
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 附件:
「苗栗縣三義鄉公所補助守望相助隊值勤作業費執行要點」(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