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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三義鄉公所辦理鄉民採購肥料、農藥補助

  • 發布單位:財政暨行政課

一、補助項目:

鄉內從事農耕及有採購肥料、農藥者,於代辦機關(三義鄉農會)採購時,予以補助購買金額。

補助標準:

(1)鄉民其所有或承租耕地面積,合計在0.1公頃以下者,申購之各種肥料合計之包數,每年不得超過4包。每超過0.1公頃,得累計加購4包。

(2)肥料及農藥申購補助金額,須出具稅務機關核可統一編號商號之原始憑證。農藥依其之價額計算補助百分之十;肥料部分,化學肥料每包補助20元,有機肥料每包補助10元。

(3)申購肥料或農藥,各接受補助金額,每次每人不得超過新台幣5,000元整。

二、申請期間:每年11日至1215(每半年代辦機關向本所提出補助一次),逾期不受理。

三、資格條件:須設籍本鄉且年滿20歲以上之公民,並實際從事農耕及有採購肥料、農藥之必要者。

四、審查方式:

(1) 代辦機關受理鄉民首次申購時,須提供申購肥料、農藥補助資料基本表。並查對申請人是否具有三義鄉民身份及核對申請人提出之地籍謄本、地籍圖或土地租賃契約書、身分證、申請書等,和計算土地面積及申購數量是否符合補助要點規定。

(2) 代辦單位須提出購買之原始憑證第1聯及印領清冊、領據等,請領補助款。受理業務管理單位,於每月月底前,統一造冊,並於請領之次月撥款。

(3) 代辦單位受理鄉民首次申購補助,須查對造冊。已造冊之鄉民在同一年內再次申購時,僅攜身分證查對受理,即完成申購補助。

(4) 代辦單位辦理本所年度核定公告補助之肥料、農藥種類項目,其補助金額代辦單位逕在購買金額內扣除之。所扣除之金額代辦單位每半年彙整後向本所提出補助印領清冊、原始憑證第1聯及領據,請撥本補助款。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20萬元整(實際金額以本所年度預算支應)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20萬元。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 附件:

「苗栗縣三義鄉公所補助鄉民採購肥料、農藥實施要點」(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