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 育有未滿2歲且設籍本縣之兒童。
- 經本縣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申請方式
檢附資料:
1.全戶(父、母及兒童)戶口名。
2.父、母雙方(或監護人)身分證及印章。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其他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第2、3名以上子女之明文件)
申請地點:
1.兒童戶籍所在鄉、鎮、公所櫃辦理。
2.110年8月起備妥以上需檢附資料之電子檔後至網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
署-未滿2歲育兒津貼https://cra.sfaa.gov.tw/u2iaPublic/線上辦理。
採線上申辦者請注意檢附資料完整性,避免補件耗時。
補助金額:自110年8月起提高發金額

★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
★第2、3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親或同一母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2、3名以上子女。
提醒您
★新生兒未於出生60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户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自提出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當月份發放。
★有下列情事一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起30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1.兒童死亡或失蹤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3.申請人結婚、 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