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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宣導

  • 發布單位:財政暨行政課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 規定: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 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公務員兼職之相關規定,多數違反案例係因家族經營事業,在公務員本人不知情之情況下將其列入董事,為避免類此案例發生,公務員應向家族成員確認,避免違法情形發生。

 

※依司法實務見解,肖像權為法律上之權利;肖像之使用,若用於商業上,亦具財產權之性質。是公務員每一肖像權契約明定使用範圍及期間等要件,以一次性方式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範疇。(詳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