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鼓勵本鄉鯉魚潭村村民就學及補助家庭負擔。
二、申請期間:自112年9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15日。
三、資格條件:
1.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前戶籍設在本鄉鯉魚潭村未滿24歲之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及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大學學生。
2.111年9月15日以後遷入者需連續居住滿3年。
四、審查方式:凡合於申請資格者,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證明戶籍在本鄉鯉魚潭村之證明文件)、學校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有註冊章),三義鄉農會存簿、郵局存簿或其他金融機構正面影本(非三義農會者須扣除匯費50元),由村辦公處初審再經本所複審通過後核發。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位學生每年核發新台幣2,500元,得視每年公益金分配情況加以調整。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350,000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