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補助項目:
非營業家用電費及自來水費,個人健康保險費。
二、申請期間:
自112年10月0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檢附相關文件送鯉魚潭村辦公處或本所辦理,逾期不受理。
三、資格條件:
1. 符合苗栗縣三義鄉執行鯉魚潭水庫營運公益支出個人直接回饋發放作業辦法第四條109年10月1日前設籍於本鄉鯉魚潭村且申請時仍設籍且有居住事實之村民。
2. 補助期間(前一年度10月1日起至今年度9月30日止),符合前款者之新生兒併入補助對象;死亡者則不列入補助對象
3. 109年10月1日以後設籍之村民須設籍滿3年方能領取本補助金。
4. 補助年度受理日期前戶籍遷出者,喪失請領資格。
四、審查方式:
1. 補助年度非營業家用電費、自來水費等公共福利事項(營業用電、用水不予補助)及個人健康保險費。
2. 每一戶中,每一人每一年受補助之金額額度以該年度水資局公益支出核撥之經費進行調整。
3. 受補助人以該年度繳費證明總金額超過領受金額,予以發放,如未超過者則以實際檢據金額發放。
4. 年度繳費之定義:繳付前一年10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之電費、水費及健保費。
5. 有關回饋公共福利事項申請人需檢附費用收據或繳費證明辦理請領;若須由本所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請求出具全民健康保險繳費證明,請填具授權書(如附件三)。
6. 申請人應為戶長,戶長若因疾病或年邁等原因無法親臨本所或村辦公處辦理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代理之順序如下:
(1) 同戶之其他親屬,但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2) 非同戶之其他親屬,但以3親等內為限。
(3) 村長。
7. 基於發放作業安全考量,本補助款一律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號轉帳,不得要求提領現金、支票或其他證券,且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轉帳手續費。
8. 辦理機關於匯款時如申請人因故死亡得改匯入繼承戶長或戶內人口帳戶。
9. 申請人入監服刑或因故不得以於機構安養,若有親屬仍實際居住於該戶,應用該戶人口切結推舉適當人選代表提出申請,仍得請領。
10. 居住事實之認定,由申請人提出切結書或居住事實証明文件。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每人最高新台幣1000元,得視每年公益金分配情況加以調整。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新臺幣1,088,000元,得視每年公益金分配情況加以調整。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附件: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苗栗縣三義鄉執行鯉魚潭水庫營運公益支出個人直接回饋發放作業辦法電子檔、申請書電子檔、委託書電子檔、授權書電子檔。